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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1、下单合作
2、网上申请
3、网上审核
4、现场递交书面申请
5、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申请表首页由公司法人签字,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的正本以及所有副本。
3、批复或许可文件:仅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许可文件: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图像文字清晰
6、委托书:写明委托人、被委托人、委托办理事项、权限等等,加盖企业公章。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图像文字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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