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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证通为您提供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服务,包括企业名称申请、法律文件制作、线上数据申报、营业执照领取等服务。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们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办理流程:
1、下单合作
2、企业名称预审(准备3-5个备用名称)
3、实名认证(法人股东)
4、注册材料提交
5、营业执照下发
6、印章刻制(一般一个工作日)
7、注册完成(工商登记流程完成)
办理材料: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聘用分公司负责人任职页加盖总公司公章。(其他填写要求请详见申请书上的说明提示)
2、总公司章程:提供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致的总公司章程,并每页加盖公章。
3、总公司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5、许可项目审批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补充信息登记表》:系统自动生成
7、委托书:写明委托人、被委托人、委托办理事项、办理权限等等。双方签字或盖章。
8、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图像文字清晰,比例一致
9、分公司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股东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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