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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1、下单合作
2、网上申请
3、网上审核
4、现场递交书面申请
5、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申请书首页由企业法人签字,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
3、股东(会)决定(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身份证纹理清晰,比例与原件相同
6、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纹理清晰,比例与原件相同
7、企业印章:公章
办理条件:
1、有修改后的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2、符合法律与章程的会议召集与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对变更事项进行表决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根据变更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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