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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证通为您提供股份公司设立申请服务,包括公司名称申请、法律文件制作、线上数据申报、营业执照领取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流程:
1、下单合作
2、企业名称预审(准备3-5个备用名称)
3、实名认证(法人股东)
4、注册材料提交
5、营业执照下发
6、印章刻制(一般一个工作日)
7、注册完成(工商登记流程完成)
办理材料:
1、《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其他填写要求请详见申请书上的说明提示)
2、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签署
3、投资各方合法资格证明:具体要求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详细说明。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1)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5、住所使用证明: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6、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须提交。
7、验资报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交。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补充信息登记表:系统自动生成
9、许可项目审批文件:仅限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过北京市工商局网站网上申办名称预先登记的,可以不领取纸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董事签署。
1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实物比例相同,纹路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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